问题 | 建筑工程工程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 |
释义 | 【为您推荐】新会区律师 夏津县律师 江阴市律师 相城区律师 中宁县律师 泗水县律师 开平市律师 淮阴区律师 在实践中,我国的建筑业也随之蓬勃发展,一幢幢高楼拔地而起,基础设施建设愈发完善,逐渐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在建筑业发展过程中,有一份离不开文件始终伴随着,就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而且在合同中必然约定了违约金条款。那么,建筑工程工程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下面,法律咨询网的小编就来解答一下。 一、建筑工程工程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1、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 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要正确适用该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该条违约的性质。 该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而不是法定的违约金,没有争议。但该条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上是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亦或二者兼有,则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大多数学者认为,该条款规定的违约金,在实质精神上是以赔偿违约金为原则的。理由是违约金与损失悬殊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减,违约金是对损失额的预定。 综上所述,对于“建筑工程工程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这个问题,小编通过上文中的内容做出了详细的回答,即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是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并且,因为在实践中有许多开发商违约、资金链断裂后逃跑等事情发生,因此,约定违约金条款至关重要。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衡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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