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让判决书怎么写 |
释义 | 债权转让判决书怎么写 浙江省XX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号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杨**,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XX 委托代理人:张XX、洪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诉被告董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董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申请的证人薛继续到庭陈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起诉称:被告董XX向浙江XX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XX纸业公司)购货,XX纸业公司依照被告要求送货至被告处或者被告指定的收货方处,被告与XX纸业公司共计发生货款124186元。2015年1月20日,XX纸业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归李XX所有,并将转让事宜书面通知被告。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124186元;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董XX答辩称:一、XX纸业公司提供的纸张存在质量问题,因此造成被告的印刷品被拒收,造成损失达40万元,XX纸业公司应赔偿被告损失。二、对债权转让的金额被告有异议,对被告2013年2月6日出具的欠款凭证上金额为62000元的欠XX纸业公司的货款没有异议。其他出库凭证均没有被签字,并非被告所欠货款。三、被告没有收到债权转让通知,被告是在收到法院诉状副本后才得知。 原告李XX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人口信息,用于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基本情况表,用以证明XX纸业公司的主体资格。 3.欠款凭证和出库凭证,用以证明被告欠XX纸业公司货款的事实。 4.债权转让协议书,用以证明XX纸业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的事实。 5.债权转让通知书、XXX快件投递单及投递回执,用以证明原债权人XX纸业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依法通知被告的事实。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准许证人薛继续出庭作证。证人薛继续在庭审中陈述:原告系其同在XX纸业公司上班的同事,证人与被告因业务往来认识。原告李XX是XX纸业公司的仓库主管,证人系销售员,被告通常电话通知XX纸业公司发货,XX纸业公司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由收货的印刷厂签字。出库凭证有时候是由业务助理开单,有时候由证人自己开单,由负责开单的人填写上面的内容并签字,证人开某的出库凭证右下角“开单”处签“薛”字。 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协议书(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因XX纸业公司提供纸张的质量问题造成赔偿北京市XXX食品有限公司损失的事实; 2、商标,用以证明XX纸业公司提供的纸张存在质量问题; 3、照片,用以证明商标因存在质量问题被拒收并堆放在仓库的事实。 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并经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对其三性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符合有效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被告对欠款凭证没有异议,欠款62000元属实,本院认为,欠款凭证系被告出具用以证明被告欠XX纸业公司货款的书面凭证,符合有效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对其中的出库凭证,被告对其三性均有异议,出库凭证没有被告签字确认,其货款不属实,本院认为,出库凭证上均无被告的签字确认,无法证明被告与XX纸业公司之间的货款往来,故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被告认为其真实性由法院核实,本院认为,该份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故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被告认为没有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被告在收到副本时才知晓,其真实性由法院核实,本院认为,债权转让通知书符合有效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供的XXX投递单及回执,本院认为,投递单系投递快递时由寄件人留存,不能反映快递最终投递情况,而原告提供的回执上虽然显示“邮件妥投”、“签收人:他人收杨XX”,但该回执系网站打印,并未经快递公司盖公章予以确认,且收件人杨XX并非本案被告,故对XXX投递单及回执的证明力不予确认。证人薛继续的证言,仅能部分证明出库凭证系由其开某,但不能证明被告董XX欠浙江XX纸业有限公司货款的事实,故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未能提供原件供本院核实,原告对其不予质证,在庭后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能提供原件,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且该协议书系被告与案外人北京XXX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与本案欠款不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3,原告对其三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商标及照片只能证明被告曾经生产制作该印刷品及该印刷品的存放情况,不能证明制作的商标存在质量问题、引起该质量问题的原因在于浙江XX纸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纸张存在质量问题并造成被告损失的事实,故对其证明力均不予确认。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董XX向浙江XX纸业有限公司购买纸张,并于2013年2月6日向浙江XX纸业有限公司出具欠款凭证一份,金额为62000元。2015年1月20日,浙江XX纸业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归李XX所有。被告于2015年2月11日签收本院发送的诉状副本材料,并在庭审中认可收到副本后知晓该债权转让通知。 本院认为:被告董XX与案外人浙江XX纸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有金额为62000元的欠款凭证为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与案外人浙江XX纸业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并为该转让债务诉至法院,本院也已向被告董XX直接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其中包括证据副本,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因此被告董XX已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该债权转让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被告董XX应依法向原告承担该62000元的还款义务。原告主张债权金额为124186元,但除提供金额为62000元的欠款凭证外,其余62186元所依据的出库凭证及证人证言,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故对该62186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被告辩称浙江XX纸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纸张有质量问题,并且造成被告损失,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董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XX货款6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4元,减半收取1392元,由李XX负担717元,董XX负担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784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内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高XX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XX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债权转让判决书的内容,相信通过对上文的阅读,你应该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了一些知识,关于具体案件的操作,因为情况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如果你遇到不同于该案件的案件,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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