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生医疗责任纠纷找谁? |
释义 |
一、发生医疗责任纠纷找谁 1、在发生医疗纠纷以后,患者可以找医院协商,指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行为或者过错行为,看医院如何解释,假如医院无法给出合理的理由,并且也不想进行沟通或者协商的,那么患者可以放弃与医院沟通,直接找第三方协调。 2、如果患者和医院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时,可以找医调委进行协商,也可以直接找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进行医疗纠纷的技术鉴定,有了鉴定结论后,就可以再找医院进行协商并且沟通了。 3、如果患者觉得和医院无法协商,也不想找医调委的话,那么就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会根据医疗纠纷的性质安排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纠纷过错司法鉴定等。 综上所述,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应该先保存证据,例如病历和住院清单等,有了证据后就可以找医院沟通或者协商,在无法和医院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也可以找医调委进行调解,或者直接起诉人民法院,而医学是一门有技术性的学问,所以患者在和医院协商前或者起诉前,最好可以找一个专业性强的律师先行咨询,这样就会有更大的把握胜诉。 二、诊疗活动的主体是谁 诊疗活动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及个人诊所。医务人员分为专业医务人员和社会医务人员。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专业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社会医务人员系指取得技术职称的待聘人员或个体行医者;1999年5月1日《执业医师法》实施后,社会医务人员则指取得执业资格的待聘人员或个体行医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和第57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这是因为,医务人员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是执行医疗机构工作的职务行为,由于职务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理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因此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医疗机构就须承担其医务人员的替代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不得以自己没有选人不当或者已经尽到监督职责而推卸损害赔偿责任。 三、注意事项 (一)患者在起诉时应注意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按照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二款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患者应当在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起一年内向医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出诉讼时效后就会失去法律的保护,法院会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判。 (二)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的规定,医患纠纷的证据责任分配是责任倒置,具体而言,患者在起诉时应提交在医院就诊治疗、遭受损失的事实及具体数额等相关证据材料,而医院需承担证明自己在对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或过失的充分证据,否则,医院就需承担对患者造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三)应选择最恰当的法律、法规及有针对性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和保护自己的权利 这是因为同一医患纠纷可能发生法律竞合的问题,但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其法律责任可能有较大区别,关键是看哪一部法律、法规,哪一具体法律条款对自己更有利。诉讼中应围绕核心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医疗责任纠纷不可自己判定主治医生或看护护士就是罪魁祸首,应当经过专业部门的调查取证确认后进行追责。作为受害人,需要注意自身责任、是否在处理同意书上签字等几个方面,有需要时可以申请各类司法鉴定。患者在向部分机构申请时需要提交书面申请,提出需要在一年时效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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