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中止辩护词 |
释义 |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接受本案后,我会见了被告人,阅读了本案的起诉材料,了解了有关案情。经过刚才的庭审调查,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采纳: 一、张某某依法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一)张某某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要件 《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从本案的情况看,张某某绝非首要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故意致死、致伤他人者。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发地中南二路只是受邀去“凑威”,在双方斗殴前就“掉头朝中南路口跑了,然后一个人拦了一辆的士回到石牌岭租住的家里”,没有参与斗殴,也没有邀约他人参与斗殴,也没有为斗殴准备凶器。因此,张某某也不是积极参加者,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主体。 (二)张某某无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的目是泄宿怨、报私仇。张某某并不认识对方任何人,同对方也无私仇旧怨,只是受邀去“凑威”,并没有与对方斗殴的主观意思,在对方冲过来打斗前,他就“掉头回家了”。可见张某某并没有形成同对方斗殴的犯罪故意。 (三)张某某不存在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 张某某在斗殴前就坐的士回了家,斗殴过程中曾有三声枪响,张某某并没有听到枪声,说明张某某离开案发现场较早,没有参与斗殴,没有斗殴的行为。因此,张某某也没有实施本罪的犯罪行为。 二、即使张某某被认定构成犯罪,其也具有如下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一)法定情节有三 1、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案情经过,是自首。中南路街派出所的“破案经过”和“到案说明”中均记载,2005年9月15日18时30分许,张某某到中南路街派出所投案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张某某在双方斗殴前就“掉头朝中南路口跑了,然后一个人拦了一辆的士回到石牌岭租住的家里”,没有参 加斗殴。张某某主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是中止犯。依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张某某到案发地中南二路只是受邀去“凑威”,在双方斗殴前他就坐的士回到其租住地,没有参加斗殴,起到的是次要和帮助的作用,在本次犯罪中属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酌定情节有三: 1、张某某一贯表现良好,在本次案发之前,没有被司法机关处理过,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 2、张某某投案自首后认罪态度诚恳,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并认真作出检讨。 3、张某某的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性不严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张某某本人也确有真切的悔过,鉴于此,我们请求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令被告人张某某聚众斗殴罪不成立;即使构成聚众斗 殴罪,也应该减轻处罚,并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湖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 2009年3月 所以嫌疑人一定要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并写辩护词,这样对嫌疑人获轻判有帮助。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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