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休返聘解除合同赔偿要求合理吗? |
释义 |
热门城市:山南律师 三河市律师 细河区律师 玉田县律师 桃城区律师 武强县律师 清水河县律师 建平县律师 南平律师 退休返聘解除合同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工作形式,有明显的优缺点,长期以来在工伤保险、加班补偿、劳务解除等方面也常常有纠纷,那么退休返聘解除合同是否有赔偿呢?在这里,法律咨询网小编将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法规,为您解答这一问题。 一、什么是退休返聘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 二、退休返聘解除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 对于涉及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受聘期间被所在单位解聘能否与一般劳动者一样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5条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该条款的内容来看,我国法律仅规定了劳动者劳动年龄的下限,没有规定劳动者年龄的上限。目前我国现行退休制度规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岁,依此规定法定退休年龄应视为劳动者劳动年龄的上限。劳动年龄的法定性表明劳动者劳动年龄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不受劳动者自身实际劳动能力影响。因此劳动者劳动年龄的法定年限届满之日,也是劳动者劳动年龄的终止之时。但我国的法律对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未作禁止性规定,因此离退休人员再就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88号)《对的复函》中明确规定,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即不发给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聘用已超过劳动年龄及已退休的人员在解除聘用关系时,不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特别提醒:如果聘用单位与被聘用退休人员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了解除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符合该支付情形,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予以支付。 上述内容是法律咨询网小编对退休返聘解除合同赔偿的相关知识总结,综上可知,退休返聘不人员具有不同于一般劳动人员的特殊性,所以在解除合同时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的,除非双方事先在合同里约定好了补偿事宜,否则很难得到经济补偿的支持,更多内容可咨询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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