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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格式条款的解释是怎样的?有什么规定?
释义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作为标准条款来说,它具有公平性。它受《合同法》的限制,从公平、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但是很多人还是不了解格式条款,并不了解格式条款的本身的含义和关于它的解释,那么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是什么呢?
    一、格式条款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5号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对其适用作出特别规定,以保证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格式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 免责条款的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凡是具备合同绝对无效条件之一的,一律无效;凡是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规定因故意 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一律无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
    4、歧义条款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约定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和约定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约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格式条款的解释,是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对格式条款的含义做出说明。格式条款为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的解释,当然为合同解释的一项内容,自也应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但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又有不同的特点,它并非是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拟定的。因此,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必有特别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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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20:2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