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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反附随给付义务台湾民法的后果是什么?
释义
    一、违反附随给付义务台湾民法的后果是什么?
    违反附随给付义务台湾民法的后果主要是支付经济赔偿金,违反附随义务最主要的救济方式是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受损当事人的利益损失。通常情况下是法律强制当事人给受害人一笔金钱。违反附随义务侵害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赔偿损失是理想的方法。
    违反附随义务第二种救济方式是解除合同。林诚二先生认为台湾地区民法第254条及256条规定,债务人有给付延迟或给付不能时,债权人得解除契约,并未区分何种债务不履行得为解除或不解除契约。并认为非为给付不能达到契约之目的时方可解除[8]。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另一方通常不能主张解除合同,但是如果该项附随义务的违反使得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或合同对当事人不再有意义,当事人就可以此为据,解除合同关系。
    二、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附随义务是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的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对任何债的关系(尤其是合同)都可以发生,不受特定债的关系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而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属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3、因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损害,得依不完全给付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三、合同义务有哪些特征?
    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附随义务是由签订合同时的主义务决定的,有时还与当地的习俗相关,故而通常在主合同的失去法律效力的很长一段时间之内,签订合同的民事主体双方依旧还需要履行附随义务,若是对方发现任何一方违反了规定,都可以向司法机关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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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0:0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