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之间无偿使用办公场地合同要注意什么 |
释义 | 一、公司之间无偿使用办公场地合同要注意什么 1、标的的合法性,用途,承诺提供的必要的条件全部明确在合同中。 2、租赁时间、标的物描述要准确。 3、违约责任要清楚。 4、解决争议的办法要明确。 5、总之你担心的条件,对方承诺的条件一定要写明 二、公司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企业;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 2、属母企业无偿提供给子企业使用的,提供总公司无偿使用证明; 3、房屋产权属股东所有,由股东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三、以底层房屋和二楼以上住宅(含二楼)作为经营场地的,则另应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以下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 1、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已办理住改非手续,或产权属部队的房屋,已经部队相关部门批准作为经营用房,如属二楼以上住宅,则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如属一楼房屋,均需去规划部门审批,工商部门凭规划部门同意意见或不属破墙开店意见,办理登记注册; 2、房管部门已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已颁发《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的,不论房屋性质,也不论房屋层次,均不再去规划部门审批; 3、原有厂房内再办工业企业,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 4、宾馆主楼一楼作为经营用房,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 5、大学生创业可以用住宅房进行注册公司,但要到社区居委会盖章同意。 经济适用房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四、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1、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更换门牌 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4、如实际经营地址尚未确定门牌号码的,由申请人提供场所具体位置的描述。 综上所述,对于办公场地的出借,双方还是要拟定相应的合同,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场地的出借要看使用途径是否合法,同时也要写清楚相关的责任问题,这样才能更好的分清双方的责任,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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