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类型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类型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类型的规定是包括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效力待定的三种形式合同。合同无效,是指虽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 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 1)合同中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2)《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之所以规定上述两种情况的免责条款无效,原因有二:一是这两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的谴责性;二是这两种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这种侵权行为可以免责,就等于以合同的方式剥夺了当事人合同以外的合法权利。 合同的效力并不是说只要合同一成立,那么就会有法律的效力,具体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话,它需要根据合同有效的要件以及具体的当事人的一些情况来进行判断的。通常情况下,如果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是存在着欺诈的行为,损害到国家利益合同就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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