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是否能约定级别管辖吗? |
释义 | 一、合同是否能约定级别管辖吗? 合同之中不能约定级别管辖,定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要求管辖范围,具体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1、级别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没有在合同之中有约定时管辖法院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发生之后,确定可以审理该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必要的,因为并不确定是否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确定了管辖法院后,就可以收集证明对方没有遵守合同约定的证据了,一旦与对方无法协商出解决纠纷的方案,那么就可以带着这些证据起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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