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典型的民间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
释义 |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17日,被告张泽柱从原告处借得50万元人民币并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载明利息2分,借款期限一个月。2011年6月19日,被告张泽柱又从原告处借得30万元人民币,并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载明利息2分,借款期限一个月。上述两笔借款期限届满时,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却找各种理由推脱。后经双方多次协商,于2013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张泽柱签定了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房产为借款作抵押担保,并承诺在2013年01月30日前将该房产证提供给原告且由原告保管,则原告将其还款期限延长至2013年06月01日。但被告至今未将房产证交由原告保管,已属根本违约。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15400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合计954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是民间典型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正所谓欠钱还钱,天经地义!但大家切不可忽视以下几个要素,首先,借款案件的诉讼时效要把握好;其次,弄清楚借款的用途;最后,利息是否违法。把握好以上几点的同时,那么就是律师要在举证阶段,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借款这个事实,同时把握好整个证据链条的统一性。本案的关键点就是是否可以把罗琴拉进本案,律师有效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证据材料,充分而准确的将该负责之人担负起应负的责任。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泽柱、罗琴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艾虹光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80万元; 二、被告张泽柱、罗琴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艾虹光借款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分别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5月27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6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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