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关系 |
释义 | 【为您推荐】虎林市律师 莱城区律师 金水区律师 榆次区律师 通海县律师 东洲区律师 阳明区律师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现在,很多夫妻双方关系在存续期间的财产不仅仅是传统的意义上的共同财产,他还有除共同财产之外的存在,那就形成了夫妻之间债权债务的关系。具体这种关系如何划分,很法律咨询网小编大家解答 (一)夫妻债权债务的理解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债发生的原因也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债的发生原因,依其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可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两大类,前者称为意定之债,后者称为法定之债。 夫妻之间债的产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合同、单方允诺。这两种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是为意定之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这三种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法律予以规定,属于法定之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夫妻双方同样可以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设立合同之债。这也是夫妻间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夫妻之间尽管存在特殊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夫或妻一方不法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同样会产生侵权行为之债。 (二)夫妻债权债务的划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允许夫或妻有个人财产的存在,有专属于个人的经济支出,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夫妻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制,并不妨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个人财产的存在。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同样,夫妻生活中应当允许夫或妻任何一方有专属于自己的生活空间,有专属于自己的经济支出,比如购买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综上所述,夫妻之间共有财产范围内是不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特别是,我国法律对于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关系规定很少,再加上公民根深蒂固的传统思维的认知,想要划分各自的财产就显得非常困难。随着人民意识的不断提升,相信在以后对于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会不断完善,如有更多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为你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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