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部分金融债权转让诉讼案件的调查 |
释义 | 一些国家财政、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的债权长期收不回来,由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低价转让给私人企业以后情况就发生了“惊人变化”:当地法院积极配合执行,不惜采取强制性措施,从而使这些债权官司成了少数人获取巨额回报的“大买卖”。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治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等大法官日前对记者说,一些所谓的金融债权打包转让诉讼案件,表面上看是合法的,实际上利用部门规章的漏洞,借助司法手段来侵吞公有财产,由此引发的社会不稳定等问题不容忽视。 银行坏账难变现,卖给个人点现钱 海南省五金交电化工公司职工代表王兰英、吴少惠等人日前反映,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在追讨海南五交化公司的借款时,将市值近2000万元的海南五交化公司秀英仓库近50亩土地及地上15栋仓库,竟然以50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了海口威信实业有限公司搞房地产项目开发。 在此之前,海南五交化公司改制下岗的近300名职工多次与华融公司海口办协商,请求集体受让海南五交化公司债务,却得不到支持。眼看着依靠仓库对外出租和给仓库租赁客户搬运货物每人每月获得的300元左右生活费即将失去,300名职工多次集体上访海南省人大、省委政法委、省政府和海口市人大、市政府,强烈呼吁上级机关过问并制止贱卖国有资产、损害下岗职工利益的行为。 今年1月,海南华宝神农实业有限公司以低价购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的金融资产债权,并通过法院强制性手段超范围查封10多家案外人近亿元资产,引发了案外人连锁诉讼和上访。 今年3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将拥有的深圳市得利士食品联营有限公司2000多万元债权,以1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周、史两个自然人。这两人在受让这笔金融债权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已中止执行长达10年对深圳得利士公司的执行,并查封、准备拍卖深圳得利士公司和多家关联国企的资产。 让人惊讶的是,这些国有债权10年都无法执行,一旦低价转让给个人后就立即执行了,全然不顾国有资产流失和国企职工失业影响社会稳定,少数人却因此“一案暴富”。 董治良介绍说,法院在办理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金融债权案件时发现,按照现有法律和政策,受让金融债权的企业或个人,只要通过法律途径追讨金融债权肯定会赢,因为金融债权的本质是银行贷款,依照现行法律、政策起诉追偿是法律支持的。这样的金融债权转让,等于给国有资产的再度流失穿上了合法外衣,不仅损害了被指令担保的国有企业、政府机关的稳定和发展,而且影响被执行企业和担保方职工的就业稳定,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司法审判遭挑战,公益私利权衡难 许前飞分析说,考虑到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本身含有社会稳定的巨额成本,这类债权转让应当优先考虑公共利益,防范职工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扩大。法院方面依据法律有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损害的条款,以及财政部有关数额较大债权转让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的规定,发现此类债权转让有瑕疵的,即判转让合同无效。这样可阻止影响社会稳定的债权转让,限制个人或企业冠冕堂皇地获取超额利润。 鉴于地方法院在受理、审理和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金融债权的相关案件时,涉及的法律规定不完善,有关政策界限不清,而且此类案件债务人多为国有企业改制后的企业,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海南省高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规定之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尚未受理的暂不受理、已经受理的暂缓审理、已进行执行程序的暂缓执行。 据了解,云南、宁夏等地高院也制定了与海南高院类似的“三不”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不少的压力,有的地方领导出面要求法院解除“三不”规定。还有的律师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相关规定,凡符合起诉条件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必须受理,而一些地方高院作出的尚未受理的暂不受理的决定,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明确暂不受理的时间期限。 蛀虫为害不治理,吃了树叶吃树干 许前飞认为,打官司只是一种救济手段,人家欠你钱,你受损失了,通过打官司,追回来多少算多少。如果打官司还能赚到钱,这本身就奇怪了。某些金融债权官司正是如此。 这位大法官说,在银行呆坏账的形成过程中,就有银行内部人勾结企业债务人的行为因素,可以说,国有资产已被倒卖了一次。如今处理这些不良债权,又有内部知情人与打包转让对象勾结的行为因素,也就是说,国有资产第二次被倒卖。这帮蛀虫先把国家的树叶吃了一回,现在又开始吃树干了,居然很牛气,还振振有词,打着合法的金融债权官司,这种行为太过分了,任何一个有正义感、有良知的人都会看不下去的。 董治良表示,海南高院作出“三不”规定,只是一个“缓兵之计”,也承受了一定的压力。要真正解决这类案件存在的问题,需要国家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 董治良、许前飞等大法官建议:(一)由国务院相关部门作出规定,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必须征求原债务人、原担保人的意见。如果原债务人或原担保人自己愿意受让金融债权,问题就解决了;如果不愿意受让,就要承担后果。(二)由权威机构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判决标准。对已经受让金融债权的企业或个人,规定其利润不能超过百分之多少的比例,这样可以把正在审理和执行的案子解决掉。 还有的专家认为,金融债权“打包转让”存在的问题有一定代表性,国家应当严格控制金融债权转让,尽可能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追讨,不得已进行金融债权转让的,让纪检、监察部门等提前介入进行监督,规范当事人行为;禁止或限制债务人、担保人是国有企业或政府机关的不良金融债权二次转让;禁止各级领导干部等国家工作人员和律师、资产评估人员、拍卖机构人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等受让或变相受让金融债权;金融债权转让要经过具有资质的合法公正的社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具有拍卖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保证最大限度地变现国有资产,保护国家和职工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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