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让的风险防范 |
释义 | 在我国以往的法律实践中,合同的转让是经常发生的。合同转让,是合同的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及责任全部转让给另一方或第三人的行为,其结果是合同的主体的变更。将合同的债权、合同的债务以及合同的权利义务从合同的整体中分离出来,单独地进行转让,这在过去的法律实践中还是不多见的。新合同法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合同债务的转让,以及对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等行为分别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开辟了一个新的广阔的法律实践领域,同时也对我国的法律工作者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解答这个课题,不仅需要法律理论工作者在基础理论方面进行研究和阐释,而且需要法律实务工作者在实践领域不断地摸索和探讨。本文仅对三角债情况下,债权人为低偿受让人的债务而进行的债权转让谈谈笔者的看法。 一、债权转让成立的条件 债权转让与合同转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转让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不论其是否开始履行,只要有效成立,即可转让;而债权转让的前提却是债权事实存在。合同的一方要取得合同债权,不但需要合同有效成立,而且需要其已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对方则还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因而成为债务人。就范围而言,合同转让的范围比债权转让的范围大的多。合同转让包括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全部转让;而债权转让则仅包括因债权人履行合同,而债务人还未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债权的转让。它不涉及合同的义务和其它权利。也就是说,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不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只受让行使债权的权利。因此,债权转让成立的条件与合同转让是完全不同的。笔者认为,债权转让要有效成立,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如下三种情况不得转让债权: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由担保合同而产生的债权,由于担保合同是从合同,由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是从权利,从权利只能随主权利一同转移,因此,根据担保合同的性质,担保债权不能单独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这有两种情况:其一是禁止性约定,即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转让;其二是限制性约定,即对转让规定了条件或期限等,在条件未满足或期限未届至时,不得转让。例如,合同中规定转让必须经过合同另一方同意,则未经对方同意,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例如,涉及国家专卖产品的合同,有关方面就不能将涉及专卖产品的债权转让。 以上是有关债权转让的三条禁止性法律规定,要使债权转让有效成立,首先必须保证不违犯上述法律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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