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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混合担保先诉抗辩权如何保证
释义
    混合担保先诉抗辩权如何保证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物权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混合担保时,既可以找保证人,又可以选择物上保证人的,应该限于保证人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因为如果不是,本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已经可以找物上保证人,找不了有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人。
    1.依据《物权法》第176条,混合担保,首先是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的(也就是第三人是物上保证人),债权人可以找保证人,也可以找物上保证人。
    2.但上述规则适用时,必须按照约定能够找保证人,而一般保证人,依据担保法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仅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而不是不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责任,也就是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按照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此时债权人找不了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一般保证人。自然只能适用第176条第一句的第一分句。也就是,一般保证人还是可以据此主张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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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4:5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