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资担保员工的法律风险 |
释义 | 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于2014年11月8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范某借款纠纷,原告诉称2012年1月初,被告范某找到原告李某,向某投资担保集资,李某将集资款3万元转给范某后,范某以个人名义向李某出具了收到条。其后,原告李某向被告范某催要此3万元集资款及利息,因公司经济状况不佳,不能索要该笔集资款,遂将范某起诉至华龙区法院,要求范某偿还原告李萍3万元及利息2970元。 二、代理情况 2014年12月3日,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郭徽律师担任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借款纠纷案中被告范某的一审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与委托人沟通以便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委托人对此3万元集资款的去向,向原告出具的收到条的意义,以及原告李某在起诉前是否对该笔集资款主张过权利,已有证据是否能够满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等,进而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其收集证据。通过2014年12月11日在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孟轲法庭的庭审,代理人围绕本案李某将集资款3万元交于范某属于委托代理行为,范某接受该集资款属于职务行为,范某并非此3万元集资款的直接使用人,以及该集资款已经过诉讼时效四大方面向法庭做了陈述。庭审过后,经过法庭及代理人的调解,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3日达成一致,被告范某向原告李萍支付人民币1万元,自此,原被告因此案件再无任何纠纷,原告李某向法院提出撤诉,人民法院准予撤诉。 三、案件结果 2014年12月23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华法民初字第6881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原告李某诉被告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4年12月23日,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受理费312元由原告承担。 四、办案感想 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也要考虑社会效果。调解是解决纠纷中一种重要的方式,提高了律师的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 综合上面的介绍,投资担保员工一定要注意和防范存在的风险。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投资担保员工风险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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