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
释义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注重社会效果,保证执法公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教育、挽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或者传播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诉讼权利。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检察人员承办。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在校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 第八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和内部工作文书,应当注明未成年人的出生年月日。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犯的有关情况和办案人员开展教育感化工作的情况,应当记录在卷,随案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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