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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宣告死亡构成条件
释义
    宣告死亡的构成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与宣告失踪一样,须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而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对此期间,普通期间的时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的时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期间的开始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须以诉为之,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范围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
    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序:
    第一顺序为配偶,如无配偶的,下一个顺序递增为第一顺序,余以此类推;
    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
    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最后一个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对于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位,主要是为了优先保护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利益、伦理利益和情感利益。申请人的顺序效力是,有在先顺序时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人权利平等。
    4、由法院宣告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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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3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