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因管理法条有哪些? |
释义 | 【为您推荐】平湖市律师 长宁县律师 荣县律师 天河区律师 新密市律师 武侯区律师 谯城区律师 在实际的生活中,大家对于无因管理这个概念有些人还不是很了解,但大家帮助他人的一些行为,有的就是一种无因管理的行为。无因管理虽然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法律的义务,是人们自发的一种行为,在我国的一些法律上都有所规定。那么什么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法条有哪些?下面法律咨询网的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无因管理法条。 一、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二、无因管理法条有哪些? 《民通》: 第93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109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民通意见》: 第132条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142条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15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通》93条和《民通》132条,无因管理人受损获得的是必要费用; 但是《民通》109条规定的适当补偿; 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 规定的是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无因管理权利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 在上文中为大家介绍了无因管理法条有哪些,无因管理法条确认了无因管理的合法,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具体的法条内容。在一定的程度上有利于鼓励公民做有利于他人的事情,从而也保护了无因管理的损失。无因管理也从另一层面提倡了社会互助的美好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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