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案例说法 |
释义 | 【案例介绍】 2015年11月,患者韦秀花(化名)因受伤进入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韦秀花住院期间医院为其安排实施手术,在实施手术过程中韦秀花出现心跳骤停的情况,经医院抢救治疗后其生命体征逐渐恢复平稳。韦秀花的家属认为出现心脏骤停是医疗事故,并与医院产生纠纷。河池市金城江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此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双方对于能否顺利履行协议内容仍忧心忡忡。 2016年6月,双方协商后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过细致审查,并传唤双方当事人及患者家属到法院进行了询问,认定了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遂作出了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裁定书同时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到裁定书后,双方当事人犹如吃了一颗“定心丸”,感到自己有了“安全感”。 据悉,该起司法确认案件涉及的标的为34万余元,司法确认后未收取任何诉讼费用,既快速有效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又减轻了案件当事人诉讼费用负担。通过积极开展司法确认工作,为当事人建立了快捷、高效的便民、利民绿色通道,这也是金城江区法院开展司法为民工作的一个剪影。 【法官说法】 人民调解协议因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导致人们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信任。针对该问题,新《民事诉讼法》第194条作出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人民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该程序为新增的特别程序,旨在为经过人民调解组织处理民事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是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立法确认。 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新类型的民事案件,标志着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也是将联动司法理念付诸行动的具体体现。经过裁定确认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毋须再进行诉讼,这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强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原标题:医患起纠纷广西金城江区发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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