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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行使任意撤销权?有什么条件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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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撤销权有消灭和行使有行使权和请求权这两种性质,撤销权人可以依其单方面的表示行使撤销权。如果对于撤销权没有明确的表明放弃的话,行为上放弃的也是算放弃。那么撤销权人如何行使任意撤销权呢?下面就让法律咨询网的小编为您解答。
    如何行使任意撤销权
    1、时间条件
    须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转登记。
    《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进行了规定,即只能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体而言,对于动产,需在交付之前撤销:对于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需在登记之前撤销。若赠与标的物已为交付或登记,不得撤销;若标的物一部已交付或登记,则仅得就未交付或登记部分为撤销,已交付或登记部分不得撤销。对赠与物须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始得移转所有权者,如赠与人已为交付但未为登记或已为登记但未为实际交付赠与物时,赠与人可否任意撤销,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分歧,我国合同法上对此的规定也不尽明确。
    对于所有权变更须办理登记的标的物,一般以登记为其所有权变更之生效要件,而不以交付为所有权变更的生效要件。故对于此类所有权变更需办理登记的赠与物,若已为登记,不论其实际交付与否,均不得撤销;若已为交付而未为登记,则可以撤销。(何俊辉:《论赠与合同的撤销与拒绝履行》,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8期。)
    2、范围条件
    须非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来说,赠与人不仅负有承诺赠与的法律义务,而且负有赈灾扶贫救困的道德义务。
    为了维护这类赠与法律关系的稳定,完成道德义务,本条款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合同法》之所以规定不得撤销。
    一方面主要是考虑到赠与人若采取此种方式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人员的解释和说明,则应当已经考虑周详,如果再授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既有失合同的严肃性,也使受赠人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
    另一方面,从公证的效力来说,具有债权内容的合同经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这类合同不得撤销。这对于严肃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力,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证财产权利关系的相对稳定是必要的。
    我国法律《合同法》规定了如何行使任意撤销权,行使撤销权是有时间和范围上的要求的,在时间上,对动产来说,在支付之前是可以任意撤销的,但是对于不动产来说,登记了就不能够撤销了。在范围条件上,如果是进行一些道德的活动的话,是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因为这已经关系到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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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4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