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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销权和恶意串通是什么意思?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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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权和恶意串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在实际操作中两者经常有因果关系。如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恶意串通,互相配合使债权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下面由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介绍销权和恶意串通
    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行为又称做恶意通谋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串通掩盖事实真相,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有意压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比如恶意串通,即串通的双方(债务人与他人)因为牟取非法利益作为共同的目的达成一致的协议,互相配合或共同实施该非法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恶意损害,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相关法律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份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从以上两个法条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只要行为人之间实施了恶意串通行为,该行为应归于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归于无效,是绝对无效,应当将财产收归国家、集体,国家、集体利益是公共利益,因此应该受到绝对保护,不能体现意思自治。
    上述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撤销权和恶意串通相关内容。这两个法律概念,既有因果关系,又能各自独立使用。债务人通过不当手段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行使撤销权。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时,被损害者可向法院申请追缴自己应有的财产。其他具体问题,请咨询法律咨询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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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5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