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谁承担,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 |
释义 | 【为您推荐】台山市律师 崂山律师 平湖市律师 昆山律师 龙湾区律师 双桥区律师 辛集市律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考虑到对债权的保护,同时方便债权人可以顺利的讨债,法律赋予了债权人代位追债的权利,就是所说的行使代位权。那么在实践中,债权人依法行使代位权,其费用由谁承担呢?针对这一问题,法律咨询网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将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谁承担以及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介绍给大家。 一、代位权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二、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谁承担?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有鉴于此,对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到期债权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应采取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加以解释,主张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 (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 (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者撤销权; (3)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利。 综上就是为大家准备的关于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谁承担以及代位权的成立要件的介绍,通过阅读可以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自己负担。另外需要知道的是,代位权会影响到第三人,所以法律规定该权利的行使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同时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多注意一些,以免给自己增加不必要的负担,造成对自己的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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