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委付成立需具备哪些条件? |
释义 | 【为您推荐】安化县律师 岳麓区律师 启东律师 桂平市律师 义乌律师 五莲县律师 浠水县律师 对于物上代位权、委付的内容,可能对于有过保险经历的人了解的更多。两者是存在于保险中的法律名词,基于此,就需要涉及到保险赔偿的问题,而委付就是可以最大程度的得到赔偿金。而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委付成立需具备哪些条件?因此,针对这一问题,法律咨询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下面为大家解答。 一、物上代位权 物上代位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二、委付 委付是指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处理,接受大于赔偿金额的收益。 三、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方式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委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愿意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全部赔偿的行为。委付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是一种经常用于海上保险的赔偿制度。保险人接受委付后,不仅取得保险标的物的权利,而且包括标的物下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保险人是否接受委付应谨慎从事。 物上代位权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与代位求偿权不同,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就拥有了该受损标的的所有权。处理该受损标的所得的一切收益归保险人所有,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 四、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委付成立需具备哪些条件的介绍,可知,委付的成立需要具备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等条件。另外需要知道的是,对于委付其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也就是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委付请求,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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