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间的留置权行使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为您推荐】塘厦镇律师 柏乡县律师 北市区律师 拱墅区律师 市中区律师 花都区律师 沈河区律师 留置权是债权人将债务人的动产留置,该动产处理所得应优先用于偿还债务人的债务的一种权利。它可以由人人行使,也可以由企业行使。例如在物流货运过程中,托运方如果没有及时支付货运公司物流费用,物流公司就可以行使留置权,但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行使留置权,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企业间的留置权行使条件有哪些? 一、企业间的留置权行使条件有哪些?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可见,企业之间留置权的行使并不需要与其所主张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二、留置权的实现方法 债权人实现留置权的方法主要就是三种: 1、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所谓折价就是指,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按照留置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留置物的所有权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从而实现留置权的一种方法。 2、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留置物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拍卖留置物协商一致,则可以自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如果当事人就拍卖没有达成一致,则只能通过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强制拍卖。 3、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留置物 变卖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比拍卖更为简易的方式,它不需要经过竞价,而是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标的物以相当的、合理的价格出卖。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将留置物变卖,如果协商不成的,留置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获得胜诉判决后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将留置物拍卖或变卖。但是,司法实践中,为了.确保公平、公开、公正,人民法院一般是以拍卖为原则而以变卖为例外。 当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不过此时的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已经属于普通债权,不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企业间的留置权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行使。它与普通的留置权不同的是,它并不要求留置物与债权是同一法律关系。以货运合同为例,如果委托方没有及时支付物流费用,物流公司可以将其他货物留置,对其依法拍卖,实现留置权的方式除了拍卖之后,还包括了折价和变卖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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