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债务民事调解书 |
释义 | 【为您推荐】下关区律师 桓台县律师 分宜县律师 泰宁县律师 德城区律师 文峰区律师 菏泽开发区律师 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被债务人借走的钱款并不是每次都可以得到清偿。如果经过债权人的多次讨要,债务人还是没有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诉讼至法院,请法院审理裁决。法庭在正式审理之前,会对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会向双方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债务民事调解书。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民事调解书的具体内容。 XX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原告范XX,男,生于1951年4月20日,汉族,农民。 被告耿XX,男,生于1954年,汉族,农民。 原告范XX诉被告耿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于2009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XX、被告耿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XX诉称,原、被告双方有生意上的来往,自1999年至2001年间被告以用于生意之名借原告现金46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但被告始终未还,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 原告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原告范文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被告给原告出具四份借条,用于证明被告欠其借款的事实。 被告口头辩称:原告曾用耿X(系被告之子)的房产证抵押贷款,贷过款后,原告不及时归还银行借款,导致银行申请拍卖耿X房子,被告为了要回房产证向法院支出了6000多元诉讼费,原告让我写的这些借条实为原告支付我的诉讼费。 被告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书面证据材料。 法庭调取如下证据材料: 1、2009年10月22日对耿XX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借现金共计3800元的事实。 2、2009年11月24日对范XX、耿XX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被告给原告共出有欠据3800元的事实。 以上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法庭调取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故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质证、认证,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一致的陈述,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自1999年2月12日至2001年8月1日,被告共借原告现金3800元,并给原告出具四份借条,其内容分别为:(一)“借条 今借现金玖佰元整 耿XX 99年2月12日”;(二)“借条 今借范XX现金壹仟贰佰元整(银行月息6厘,乡政府管理费3%,一年期限) 99年8月10日,借款人耿XX”;(三)“借条 今借XX款300元整,大写叁佰元整,耿XX 2001年8月1日”;(四)“借条 借支人姓名耿XX,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1400元) 2000年元月30日”。以上四份借条均系被告亲笔书写,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始终未归还,原告送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耿XX共欠原告范XX3800元,此事实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原、被告双方构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超出上述3800元部分的诉求,因原告没有提供书面凭证,也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耿XX以范XX没有履行南召法院已生效判决书“判决范文超承担6560元诉讼费”为由进行抗辩,本院认为该主张和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该主张不成立。本案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耿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欠款380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范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耿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 XX 审 判 员 郑 XX 审 判 员 郑 XX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XX 法庭在审理案件之前,会先对债权债务双方进行调解,如果双方达成一致,就可以免去后续繁琐的诉讼过程。法庭出具的债权债务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它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法庭在进行调解时要秉持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签订民事调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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