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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忘物能否构成盗窃,盗窃罪的成立条件是怎样的?
释义
    我们知道拿走别人的遗忘物是一种侵占行为,金额较大的话构成侵占罪。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一种行为公共产所遗失物由管理人保管,此时管理人对遗忘物享有占有,有的人却选择归为己有,那么大家是否知道遗忘物能否构成盗窃?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遗忘物能否构成盗窃?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如果侵占他人遗忘物的,会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如果是盗窃他人财物的话,是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的。
    二、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⑴刑法193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⑵刑法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⑶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⑷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在刑法上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形来具体分析,有可能会构成盗窃罪的。盗窃罪也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一种行为。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具体盗窃的金额来决定的,一般盗窃数额大的量刑较重,大家可以具体了解一下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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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1 3:3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