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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偷窃和遗忘物区别具体有哪些
释义
    众所周知,生活中难免会发生物品遗忘的事件,当我们想起来时,可能回去的时候就找不到了。盗窃和拾得他人的遗忘物,在法律中的规定还有有很大区别的,并且法律对其处理也不一样。那么,偷窃和遗忘物区别具体有哪些?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将为你详细介绍。
    一、遗忘物
    法律定义:非基于物权权利人的本意脱离权利人的占有。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二、遗忘物公安立案与否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物品丢失要及时报警,公安机关经过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当事人对不立案有异议的可提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是:明确是公安机关管辖的、需要被追究责任的案件。由于个人的疏忽遗失财物与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有本质区别,根据规定,警方通常都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三、偷窃
    偷窃(或盗窃、偷盗),是基于自己或第三人的无正当权利占有(包括管领、支配、处分等),而擅自取走他人财产的行为,是违反社会道德规范,法律上,偷窃也是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行为。
    四、盗窃罪构成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如果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定罪处罚。所谓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应为达到规定数额80%以上。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如果具有未成年人作案、全部退赃退赔、主动投案、被胁迫作案等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2、多次盗窃
    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3、入户盗窃
    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4、携带凶器盗窃
    所谓携带凶器盗窃的“凶器”应为两类。一类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这些在办案实践中应当由规定的部门进行鉴定。另一类是为盗窃而准备的凶器,不属于国家管制的器具,如棍棒等。
    若在盗窃中,将携带的凶器向被害人加以显示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扒窃
    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是扒窃。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从上可知,拾得他人的遗忘物一般不构成犯罪,在当事人找到时及时返还即可,如果拒不返还可能会构成侵占罪。盗窃是一种秘密窃取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主观恶性较大,因而承担的责任也更大。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在线咨询法律咨询网的相关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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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4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