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是应当还是可以不必履行义务
释义
    一、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是应当还是可以不必履行义务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监护人还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支付扶养费、赡养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二、监护人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还需要负担哪些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篇总则第37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法院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然后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是应当还是可以不必履行义务的相关知识,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你对监护人的相关法律知识已经有所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3 9: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