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失物埋藏物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在我国物权法上,针对遗失物埋藏物做出了相关法律规定。通俗的说,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丢失了的物品就被称为遗失物。我们发现的地下埋藏的东西,就称为埋藏物。但是有很多人分不清楚遗失物和埋藏物的区别。分清楚它们二者的区别是进行遗失物,埋藏物归属问题判定的前提。 一、遗失物 在我国法学界,学者们对遗失物所下的定义各不相同。笔者认为,遗失物是占有人确定但占有人丧失了占有的动产。 遗失物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为有主的动产。遗失物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是有人所有现却无人占有而已,无人占有不同于无人所有,无主物可以成为先占的客体,而无人占有之物却不能当然的依先占取得所有权。与此同时,“遗失”一词意在下落不明,故只有动产才能遗失,不动产的位置是固定的,即使被他物掩盖仍不能为遗失。而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和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可。作为一种抽象观念,权利也不存在被遗失的情形,但某些财产权利证书,如提单、仓单、记名证券等,则不妨成为遗失物。 2、须占有人丧失占有。丧失占有是指占有人丧失其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占有状态是否丧失,应依客观情形及社会观念而定,但此种管领力的丧失必须为确定的丧失,仅于一时不能实现管领力,不能称为丧失占有。如手上的物品从高楼落下,自家动物进入他人领地,应允许所有人或占有人寻回,不能称为遗失物。于自己居住的房屋内(包括自有房和租借房)忘记置于何处的物品也不是遗失物,因为物品仍处在权利人的管领之下,所谓“房屋不丧失任何占有”。 占有的丧失,是否由于占有人的疏忽,在所不问,但占有的丧失须非出于有权处分人的意思,也非因他人的侵夺。对物有处分权的人自己抛弃之物,非遗失物。直接占有人或占有辅助人抛弃占有物而未经占有人或其主人同意,对间接占有人或主人而言,均属丧失占有。但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将物抛去者,其是否成立所有权之抛弃须待代理人之承认,此时亦得仅生占有丧失结果。在城市人群拥挤之处失落随身携带的物品,可以马上认定构成遗失。 3、须无人占有。这是指原占有人已丧失对物的占有,该物还不为任何人所占有而言,其原因则在所不问。若一直有人占有,不论占有人事实上是否意识到此种占有的存在,皆不构成遗失物,而可能构成遗忘物、赃物或误取误占物。此“无人占有”特指在被拾得人拾得之前遗失物的状态,当其被人发现占有之后往往被称为“拾得物”,但此并不改变其为遗失物之本性。 二、埋藏物 1、一般为动产。 2、须有埋藏事实,以不易被他人从外部发现为必要。 3、埋藏物是有主物,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无主物。 4、由发现者取得所有权;或在他人土地内发现埋藏物的,其所有权的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人。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即采此规定。 5、归发现地点的土地或动产所有人所有,发现人有请求相当报酬的权利,瑞士民法典即作此规定。 6、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发现者给予奖励。中国和前苏联均采此规定。发现埋藏物是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为发现人。 三、遗失物埋藏物的区别是什么 1、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区别标准是:发现的时候,是否是处于被埋藏与他物之状态。 2、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与先占的区别:前者的物为有主物,后者的客体是无主物。 3、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发现者给予奖励。 首先,我们可以得知一事物和埋藏物二者的区别是是否处于被埋藏的状态;其次遗失物是属于有主物,然而埋藏物是属于无主;最后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有权将遗失物追回,然而埋藏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是归于国家所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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