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狭义抗辩权和抗辩权分别是什么? |
释义 |
在日常生活中,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或者本身存在的问题导致后履行的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中的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先履行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无法履行或可能无法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狭义抗辩权和抗辩权分别是什么? 抗辩权是认为对方存在请求权,但自己有特殊理由抗辩。狭义的抗辩则是认为对方没有请求权,狭意抗辩又叫否认权。举例:合同纠纷,以对方尚未交货而拒绝付款,这是先履行抗辩权,承让你有请求权。但是如果是说根本没与对方有过合同,则是完全否认请求权存在,既狭义抗辩权。 狭义抗辩权和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 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抗辩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有我国的《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很显然,这是从狭义的角度给抗辩权所下的定义。本文将要讨论的正是狭义上的抗辩权。狭义上的抗辩权即包括: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保证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 狭义抗辩权即: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保证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包括以下两点: 1、权利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合同未成立,因而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的抗辩;主张自己未侵权,因而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 2、权利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消灭的抗辩。 狭义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有二: (1)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之功能则在于否认对方的请求权。 (2)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以上就是狭义抗辩权和抗辩权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抗辩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那么,抗辩权是发生在合同履行时,是能确认合同是成立的,而狭义抗辩权是发生在合同未成立或者合同已经解除了。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法律咨询网站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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