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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安履行抗辩权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释义
    现在很多合同都有先后履行顺序之分,如果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发现对方偿还债务困难,有违约风险时,可以停止履行合同,拒绝承担义务,这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具体表现。作为一种重要的抗辩权,我国合同法对此也有明文规定。那么不安履行抗辩权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下面小编给大家讲一讲。
    一、不安履行抗辩权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1、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5)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1、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存在先后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适用于单务合同,不适用于同时履行的合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权利,着重于保护履行义务在前一方的利益。
    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未届履行期限。不能对待给付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种现实,不必到对方已经支付不能时才允许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不能对待给付,并非履行期届满时的现实违约,它所直接侵害的权利是先履行一方的债权期待。如果这种侵害期待债权的行为不加以调整纠正,持续到履行期届满,便成为现实违约。
    3、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危险。这里指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品信誉或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这是先履行一方“不安”的原因所在,也是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基础。
    4、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将受到保障,不会受到损害,所以合同将继续得以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综上所述,在不安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的规定,明确了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当发现对方有经营状况恶化、抽逃资金逃避债务、商业信誉缺失时,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并且,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该及时通知对方,等对方提供担保之后,抗辩权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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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3:3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