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 |
释义 | 〔2008〕40号 为指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强合规控制,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的管理,我会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现予公告,自2008年10月20日起施行。 证监会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了指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加强合规控制,规范合格投资者督察员的管理,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合格投资者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监督合格投资者合法合规运作的人员。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指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督察员。 合格投资者应当营造合规文化氛围,提高合规控制水平,确保督察员行使职责。 第四条督察员应当熟悉《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职业操守良好。 第五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在指定督察员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督察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拟更换督察员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确定拟接任人选。 第七条督察员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就合格投资者合法合规运作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客户合规审查; (三)审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文件以及产品、业务报告并签字; (四)会同合格投资者相关部门,对合格投资者交易实施日常监督,对异常交易予以重点关注; (五)对合格投资者交易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及抽查; (六)监督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信息披露行为; (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格投资者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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