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质押留置的优先权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因为个人资金周转的需求,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会将属于自己的物品抵押给自己提供资金的机构,除了抵押以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其实还有质押和留置的这两种情况的。这三个词汇当中留着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因为留置的内容必须是动产。那么,抵押质押留置的优先权是怎么规定的? 一、抵押质押留置的优先权是怎么规定的? 如果先成立了质权或者抵押权 然后设立留置权 那么留置权是最优先的 然后看抵押权是否登记 如果登记了 那么在抵押权先设立的情况下抵押权都优先于质权 但是质权的设立在先 那么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 都是质权优先 如果先成立了留置权 那么要看谁设立的质权或者抵押权 如钩时动产所有人设立质权抵押权 那么留置权优先 如果是留置权人设立质权和抵押权 那么质权和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二、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 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三、抵押质押留置的特点 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3、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首先大家应该从概念上将这三个不同的词汇区分开来,然后根据不同的情况这三者之间享有的优先权也是有所差异的。比如说在抵押权先发生的情况下,虽然说留置权是后面设立的,但是留置权却是享有优先权的,其实抵押、留置或者质押等这些不同的情况,其实都是为了监督债务人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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