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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埋藏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是否成立
释义
    一、埋藏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是否成立
    埋藏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是成立的,在我国,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其交易不满足善意取得制度中的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表示合法占有标的物条件。
    二、埋藏物
    1、一般为动产。
    2、须有埋藏事实,以不易被他人从外部发现为必要。
    3、埋藏物是有主物,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无主物。
    4、由发现者取得所有权;或在他人土地内发现埋藏物的,其所有权的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人。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即采此规定。
    5、归发现地点的土地或动产所有人所有,发现人有请求相当报酬的权利,瑞士民法典即作此规定。
    6、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发现者给予奖励。中国和前苏联均采此规定。发现埋藏物是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为发现人。
    三、挖掘、发现的埋藏物和拾得的遗失物应如何处理?
    根据《物权法》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必须无偿归还失主,而不能据为已有,但拾得人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保管费、饲养费等)由失主偿还。
    四、遗失物
    在我国法学界,学者们对遗失物所下的定义各不相同。笔者认为,遗失物是占有人确定但占有人丧失了占有的动产。遗失物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为有主的动产。遗失物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是有人所有现却无人占有而已,无人占有不同于无人所有,无主物可以成为先占的客体,而无人占有之物却不能当然的依先占取得所有权。与此同时,“遗失”一词意在下落不明,故只有动产才能遗失,不动产的位置是固定的,即使被他物掩盖仍不能为遗失。而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和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可。作为一种抽象观念,权利也不存在被遗失的情形,但某些财产权利证书,如提单、仓单、记名证券等,则不妨成为遗失物。
    2、须占有人丧失占有。丧失占有是指占有人丧失其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占有状态是否丧失,应依客观情形及社会观念而定,但此种管领力的丧失必须为确定的丧失,仅于一时不能实现管领力,不能称为丧失占有。
    侵占他人遗失物,其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对遗失物品的主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同时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我们一直提倡做国民要做一个品德高尚的人,这不仅体现我国民情,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创建和谐美好的社会,为人们的基本利益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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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