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条文 |
释义 | 调整医患纠纷的法律规范有:全国人大颁布的《民法通则》、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还有相关法律规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医患纠纷处理普遍采用二元制,即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较轻损害适用民法通则赔偿,损害较重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即损害重的赔偿少,损害轻的赔偿多。造成这一混乱局面,既有立法的问题,比如行政法规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应由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规范,也有法律适用方面认识上的偏颇,将不是同一阶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成民法的特别法,最后最高法院竟然以通知形式公开确认了医疗纠纷的二元处理机制。加之医疗事故的鉴定是由医学会作出,被人戏称“老子鉴定儿子”、“医医相护”,医疗事故实体处理有利医院,自然加剧了医患矛盾的产生,甚至酿成了很多流血事件,从而促使立法机关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统一医疗损害责任。 在具体探讨《侵权责任法》前,有必要再看一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法律地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只由于其越权规定了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原来还有《交通事故赔偿办法》),造成了医疗损害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因而饱受诟病,其损害赔偿标准的实施很难贯彻(因为责任竞合,可通过合同责任实现适用《民法通则》赔偿),《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将不再适用。但该条例的其它规范并未废止,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义务规定依然要遵循;卫生行政部门仍然要按条例处理医疗事故,对医疗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司法机关依然适用条例追究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 医疗纠纷怎么办的问题,出了医疗事故,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你们和医院方进行调解,你们可以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帮助. 第二,请政府介入,主要是医院的主管机关卫生局,或司法局下辖的调解中心,在上海主要是医疗纠纷调解办公室.一般不用鉴定.实践中,这种较好. 第三,就是起诉到法院走司法程序,一般都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 相信大家都了解,现如今,医疗纠纷日渐增多,呈现数量持续上升甚至膨胀、并且医疗纠纷的类型结构越来越复杂多样、到法院的诉讼案例数量也大增的趋势,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许多患者的维权要求或非理智的冲动行为成为困扰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一大问题。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上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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