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交易中容易发生“一女多嫁”现象 |
释义 | 其次,著作权的客体与传统的“物”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是被客观化了的人类的精神思想,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虽具有内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无存在的形体。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非物质性的特点,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不能发生实在而具体的控制,权利的转移也无需进行“有形交付”,因而,著作权是否已经转让不易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察知。在知识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知识的巨大价值逐渐为人们所认识的知识经济时代,著作权的权利多样性、客体无形性的特性,使得著作权人在特定利益的刺激下滥用著作权而对其著作权“一女多嫁”成为可能。换言之,即著作权权利多样性、客体无形性等特性是著作权“一女多嫁”泛滥的前提渊源。 作品的“一女多嫁”往往使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需要有一定的方式表征著作权的转让,以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这种外部表征方式就是著作权转让的登记公示制度。即我国应当建立著作权转让的登记公示制度,未经登记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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