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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影视作品著作权权利属于谁权利怎样分
释义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川在由中国文联、中国电影家协会、北京高法知识产权庭主办的影视著作权座谈会上如是说。在此次会议上,众多法律界、影视界人士就影视产品创作、制作、发行等环节中所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主办方介绍说,会议的缘起在于,一方面北京的法院系统,特别是知识产权庭在处理影视著作权方面的案件时,遇到了一些难题,希望和影视界专家进行沟通。另一方面,影视艺术家们也经常遇到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困惑。所以,主办方应这两方面的需求,搭建一个对话的平台,让法律界和影视界直接见面。在当天的讨论中,众多影视界、法律界专家学者阐述了自己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了解和看法,实现了陈*川所说的“法官来也是想请各位专家学者来帮忙,给我们找到一个准确的界定,把法律的规定和现实的情况能够结合起来,使大家对目前影视作品的署名状况,包括创作和制作过程当中的一些问题,背景的问题,都能够了解清楚,有助于我们了解这样的一些情况,有助于我们正确地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做出相对正确的判断”的初衷。
    建立明确的署名规范
    孙*红(**兄弟传媒集团法律顾问):制定《著作权法》以及后来修改《著作权法》过程中,有关方面对影视行业的运作规律不了解,影视行业参与《著作权法》立法修改的代表也没有充分反映出当时的客观情况,因此在立法过程当中,我们没有反映署名权的实际情况,只是更多地借鉴了国外一些法条。后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各种各样涉及署名的问题,在立法规定和实践之间出现了冲突。最主要的是表现在几种署名方式,就是现在所出现的制片人,其中包括总制片人、制片人、执行人、出品人、出品单位、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参加摄制单位以及联合出品单位等等,和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的影视作品除导演等所享有的署名权外的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的这个“制片者”之间的冲突。就像电视剧《鹿鼎记》,后面署名为“联合摄制”的有四、五十家电视台,这是因为发行的需要,就搞了一个“联合摄制”,实际上这些单位跟版权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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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6: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