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固定期限合同能不能签 |
释义 | “工厂故意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图用完员工‘黄金年龄段’之后将其抛弃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侵犯劳动者权利”。因不满工厂做法,10余名员工向法院控告企业。厂方则为自己辩护说:“原告从未提出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也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昨天,记者从深圳市龙岗法院了解到,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工人与厂方之间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否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工厂搬迁劳资双方起纠纷 何先生是10余名状告厂方的员工之一,据他介绍,其在厂里工作了16年,贡献了几乎整个“黄金年龄段”,现在已是40多岁的人了。2007年5月,在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时,他要求厂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厂方不接受。而工厂搬到惠州后将改厂名,届时员工的工龄将归零。 何先生说,正是由于工厂处于搬迁状态,厂里的员工人心涣散,不断发生劳动纠纷。尤其是2007年10月之后,厂方为了规避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其不利,想尽办法逼迫员工主动辞职。 针对何先生的说法,厂方答辩说:何离职前担任工厂的营业部经理。由于工厂近几年来都处于搬迁状态,双方除了签订一份劳动合同(2007年5月1日至11月30日)外,何还于2007年7月签下去惠州新厂工作的意向性协议,缴纳了报名按金,并表示一定会去惠州新厂继续工作,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07年11月30日,何利用其妻张某不想去惠州新厂工作一事,故意制造事端,提出不去惠州,并只答应给公司一个月时间交代工作,遂于2007年12月30日离职。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2、不服裁决结果告到法院 离职后,何先生不满厂方不给赔偿金的做法,向龙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何先生说,厂方既不给赔偿金,又拒绝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说,“虽然在每次续签劳动合同时,他都曾试探性地提出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但都遭到了厂方的拒绝,厂方只同意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8年3月4日,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何提出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求,厂方可以不支付何先生经济赔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同时裁决,厂方支付何先生2005年12月至2007年11月的工资差额27480.35元。 裁决出来后,何先生不满意,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与工厂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可以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何先生将厂方告上龙岗法院,这次与何先生一同状告厂方的还有另外17名员工。 3、厂方以“不作为”状告两员工 2008年4月8日,厂方以“不作为给工厂造成损失”为由,向龙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状告何先生及另一名员工詹先生,要求两人分别赔偿损失30万元和20万元。 厂方在申诉书中除了提及“何利用工厂搬迁一事制造事端,提出离职要求”,还称,由于何先生缺乏和生产部的沟通,没有考虑生产部的生产能力,胡乱答应客户的出货日期,给厂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据此,厂方向何先生提出“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针对辞职的说法,何先生辩称,如果真是自己提出辞职,并要挟不进行工作交接,厂方完全有理由、更有权利不予批准,而不用在当天深夜11点多结清工资;还有《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离职证明》和《退(转)保证明》都是厂方主动下达的,其《员工离职书》上也明确写明“被辞退”。 何先生与詹先生对厂方提出的“突然离职给厂方造成损失”的指责均答辩说,工厂管理不善,生产上不去,如有损失与自己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该纠纷后经仲裁委裁决,何先生与詹先生二人无需向厂方赔偿任何经济损失。 4、10多名员工告厂方规避责任 2008年5月21日,何先生等18名员工一齐向龙岗法院状告工厂,其理由是,因工厂要搬迁到惠州,厂方即以合同期满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据此,工人们向厂方提出劳动补偿金和补足近两年的加班费等要求,并请求法院判决其与厂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工人们说:“虽然在每次续签劳动合同时,都曾试探性地向厂方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但都遭到了厂方的拒绝,厂方只同意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搬迁工厂和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厂方只与工人签订半年或者二三个月的合同、甚至只有一个月的合同。明显是在规避法律责任。 何先生在申诉中还称,其所在工厂是一个拥有3000人以上规模的大厂,其中超过10年以上连续工龄的员工至少在100人以上,工龄长的甚至超过20年。这么多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工厂竟然没有与其中任何一个人签订过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厂方辩称:“员工从来没有提出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同时也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据此认为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厂方。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 律师点评: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记者就何先生与厂方发生纠纷一事向律师咨询,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君认为,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按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编辑推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可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可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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