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申报的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以后,在一定的期限内,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定的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的存在,以便自己参加破产程序的赔偿事宜,但是,并非所有的债权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满足特定条件,符合一定范围的债权才可以进行申报。 1、可申报债权的范围 首先其请求权应该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如果以劳务作为请求标的是不能申报的,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其次,其请求应该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因此是不得申报的;第三,其债权的成立应该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债权人享有的。至于债权是否到期,则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第四,向法院申报的债权应该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 2、不得申报的情形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有一部分债权是不得申报的,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内容即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其次,是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第三,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同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做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法律特殊保护 由于破产程序会涉及到多方的利益,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此又做出了特殊的规定,以平衡双方的权益。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内容,首先是针对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各项职工债权的,作为职工是不需要进行申报的;其次,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应该随本金一同申报;第三,对于效力待定的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同时,我国法律对于连带债权做出了一些规定,即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同样应当说明;同时针对属于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进行申报,但是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进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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