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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起草要点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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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基金公司也可以是合伙的企业,那么私募基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合伙协议差不多,但是私募基金与其他企业又有很多不同,因此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自然也与其他企业的合伙协议有所出入,那么接下来,法律咨询网的小编就为大家整理编辑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的起草要点。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伙协议》的签署主体及承担责任的形式
    1、签署主体为全体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通常由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通常由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同时也是执行合伙人。
    2、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
    (1)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2)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基金”)的成立
    1、基金的名称和住所
    2、基金的目的、经营范围及期限
    (1)目的:例如,主要以证券投资为主,为基金追求效益最大化,使合伙人获得可能的最大的投资回报。
    (2)经营范围:例如,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从事证券、期货类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3)基金存续期限:例如,期限自基金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该期限。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封闭式、开放式或其他方式。
    4、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指基金在二级市场投资的产品范围,例如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债券、债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和债券申购、银行存款及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
    (2)投资限制
    常见的投资限制包括:按成本计算的单只股票投资额不得超过初始基金规模的一定百分比,同时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流通市值的一定百分比;单只开放式基金(含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规模不得超过该基金最新规模的一定百分比,按成本计算的投资额也不得超过初始基金规模的一定百分比;除申购新发行债券情况外,按成本计算的单只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初始基金规模的一定百分比,全部债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初始基金规模的一定百分比。
    (3)投资禁止
    常见的投资禁止包括:基金到期前若干个月内不得认购新发行的开放赎回日在基金到期日之后的开放式基金,也不得申购新发行的锁定期在基金到期日之后上市公司股票;基金财产不得运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不得投资于ST、*ST股票;不得投资于最近一个年度亏损的股票。
    三、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证券投资账号
    1、总出资额
    2、出资方式通常为货币(现金)
    3、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可根据基金募集的资金总额和出资比例进行计算。在普通合伙人享受的投资收益劣后于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的前提下,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的出资比例需根据具体情况(有限合伙人的固定收益率、预警线、止损线、主要投资范围/品种和投资限制等),在进行测算后予以协商确定,常见的出资比例在1: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至1: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之间;经测算,也可采用其他出资的比例。
    4、认缴期限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缴付能力或基金需求确定一次性缴付或分期缴付。可以考虑合伙人未按时、足额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尤其在分期缴付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5、可以约定证券开户帐号的信息、权限、对该帐号的监督管理等事宜,确保合伙人资金的安全。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亏损分担方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条,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例如:
    1、在普通合伙人享受的投资收益劣后于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的前提下
    (1)在基金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实际分配收益时,在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本金及约定的固定收益得到偿付之前,不得向普通合伙人偿付其投资本金及收益;
    (2)在基金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实际分配收益时,在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本金及约定的固定收益得到偿付之后,基金才能向普通合伙人偿付其投资本金及收益;除有限合伙人分配取得的固定收益之外的其他超额收益,将由普通合伙人独享;
    (3)合伙人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基金在向其分配利润和投资成本时,有权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资、违约金等费用。如果其应分配的利润和投资成本不足以不足上述款项的,应当补缴出资并补交上述费用。
    (4)约定分配时间。
    2、可以自行约定基金费用
    3、基金发生亏损时,可以约定债务承担方式、止损点等风险控制机制。例如,在普通合伙人享受的投资收益劣后于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的前提下:
    (1)设置预警线:当基金单位净值估值为介于0元至1.00元之间的一个数值时,将该数值设为预警线。基金单位净值跌破预警线的,普通合伙人应向基金追加资金。
    (2)设置止损线:当基金单位净值估值为介于0元至预警线对应数值之间的一个数值时,将该数值设为止损线。基金单位净值跌破止损线的,基金应将其持有的所有非现金资产予以变现,直至基金财产全部变现。
    (3)追加资金:普通合伙人应于基金单位净值低于预警线但高于止损线(以当日收盘价净值为准)的次一个工作日,向基金追加资金。追加资金计入净值后,基金单位净值应当恢复至不低于预警线的水平。追加资金不改变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在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改变双方所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也不改变基金单位的总数。若普通合伙人未按照约定追加资金,则基金的持仓比例应(根据二级市场的实际情况)相应降低至一个比例以下。如基金单位净值在同一天内跌破预警线和止损线,无论次一工作日是否能恢复至止损线之上,普通合伙人须于次一个工作日13:00时之前向基金追加资金。追加资金计入净值后,基金单位净值应当恢复至不低于预警线的水平。如普通合伙人未在次一个工作日13:00时之前按照约定追加资金,普通合伙人应于次一个工作日下午开市起对基金持有的所有非现金资产进行连续的变现操作,直至基金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五、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及其权利义务
    1、转换程序
    可以自行约定。例如,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基金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2、其他约定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基金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基金发生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如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参与经营管理的,视为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除《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法定权利以外,可以约定其他权利,例如:
    (1)在基金亏损达一定百分比以上时召集合伙人会议的权利;
    (2)出资转让的权利,但普通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3)在普通合伙人对基金造成损失达总出资额的一定百分比时强制普通合伙人退伙;
    (4)可以根据证券投资的特点,约定有限合伙人对证券账户的安全、风控等各方面的权利,以有效约束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等;
    (5)赋予有限合伙人退出的权利等。
    2、义务
    (1)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的责任以认缴出资额为限;
    (2)按时、足额缴付出资;
    (3)不得参与及干预基金的正常及日常经营管理;
    (4)保密义务;
    (5)在普通合伙人遵守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不得干涉普通合伙人的证券投资策略和持仓等;
    (6)未经授权以基金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基金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基金。
    七、入伙、退伙
    1、全体合伙人可以自行约定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
    2、除《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法定退伙情形以外,全体合伙人可以根据投资的特点约定其他退伙情形,例如:
    (1)基金累计亏损超过总出资额一定百分比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
    (2)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3)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上述内容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的有关私募基金企业合伙协议的相关知识,私募基金企业也可以是合伙的企业,那么私募基金企业的合伙协议就应该仔细明确的规定私募基金企业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在合伙协议中,主要应该包括合伙方的出资情况,入伙退伙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分红的规定,上述内容为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的编写要点,如果大家想要入伙私募基金企业,就请大家仔细阅读上述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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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6: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