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
释义 | 现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人投资的目光已经不局限于银行投资了,大多数人都选择了股票或者证券或者把资金投入到某一个公司当中,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虽说都可以表示股权的分配,到那时两者的概念截然不同。小编在这里就给大家讲述一下关于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两者的概念 1、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持有,以期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股权投资通常具有投资大、投资期限长、风险大以及能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益等特点。 2、企业合并 通过合并,合并前的多家企业的财产变成一家企业的财产,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法人。企业合并是资本集中从而市场集中的基本形式。在日本以及欧美国家,企业合并只要不带来垄断弊端,就被视为合理,甚至受到政府政策的鼓励,但可能导致垄断的企业合并,会受到反垄断政策的干预。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基本类型 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子公司。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合营企业。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联营企业。注:在原准则下,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在最新准则下,该部分投资确认为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就是说即使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我们也要采用估值技术计量出来。 三、企业合并的特征 1、企业合并的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东 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东。 2、企业合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企业合并涉及相关公司股东、债权之利益,并可能关联国有资产权属移转,必须依法对合并行为予以规制。对于特殊类型的企业合并,除了依法订立合并协议以外,还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3、企业合并是一种协议行为,而非行政行为 4、企业合并中的公司类型受到限制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对于公司合并采取种类限制主义,要求只有同类责任形式的企业才可以合并。少数国家或地区采取非限制主义,不论合并公司属何种责任形式都可以合并。 四、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两者之间的联系 在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准则,二者的区别在于: 《长期股权投资》规定的全部是Company Level即本公司层面的账务处理,包括对子公司投资,联营企业投资,合营企业投资,其他投资(没有公允价值的); 《企业合并》规范的既有公司层面的会计处理,也有合并层面的会计处理,但仅仅包括一类特殊的业务,即从非子公司变成子公司这一类单独的业务。 换言之,企业合并与长期股权投资的重合点就是对于从非子公司变成子公司这一类业务下,本公司的账务处理。 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出,企业合并是只有一个会计主体的,而长期股权投资是用资金取得企业的股权,这样情况下的合并可以被称为控股合并。虽然两者之间都有合并关系,但在本质意义上是完全不一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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