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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吗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撤消判决分为全部撤消、部分撤消以及可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消。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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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9:3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