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审判权与行政权有哪些异同点 |
释义 | 1.行政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定位 行政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定位对行政诉讼的正常开展、行政诉权的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切实保障意义重大。实际上,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其实质在于以独立于行政权以外的司法权来监督行政权的依法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对行政权和行政审判权进行准确定位是各国行政诉讼面临的共同问题,实践表明,两种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关系紧密,总体来说,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行政权与行政审判权分工合作。当然,行政审判权与行政权也会相互渗透。行政权和行政审判权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两种权力的行使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渗透,并且权力之间基于法律规定的渗透是合法的。 2.行政审判权与行政权的边界 如前述,行政权与行政审判权的相互渗透不可避免,但是这种渗透不能无休止的扩大,只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的权力渗透才是有效的,否则就是侵权行为,可能构成行政权与行政审判权的相互超越,是无效的。但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中却存在着很多司法权的行政化和行政权的司法化的现象,要解决好行政权和行政审判权相互渗透和超越的问题,还有待于我们在立法上的完善,明确行政权和行政审判权相互渗透的范围和要求,为两种权力的合法行使创造条件。行政审判权与行政权之间应当确立合理的边界,对此,我们既应避免片面强调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也应防止过分强调对行政权的尊重而降低行政审判权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使行政权与行政审判权严格遵循各自的轨道运行,从而达到一种良性互动的权力运行样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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