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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可以补充收集证据吗
释义
    在复议过程中不得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是被申请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守。被申请人如果自行收集,复议机关应不予采信。
    例如,某大学在阶梯教室举行《中国革命史》一课的期末考试,在其结束铃响退场时,监考人员发现考生郑某的书桌抽斗里有一本笔记,翻开一看正是中国革命史的内容。该校教务处根据学校整顿考试纪律有关文件,经校长批准,对郑某作出考场作弊、开除学籍的处罚。郑某称该笔记并不是自己带入考场的,而是前一天晚上在该教室上自习的同学遗忘在抽斗里;并且自己在考试时也没有偷看笔记,监考人员认为自己作弊没有事实根据。因为该校是教育部直属院校,郑某向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处理决定。教育部受理申请后,学校教务处处找到笔记本的主人刘某,询问她是否于6月19日晚在某教室上自习时,将笔记本遗落在郑某考试时所在座位的抽斗里,刘某否认认识郑某,并说自己没有把笔记本给郑某。教务处又向郑某、刘某寝室的同学调查她们的关系,作出了“郑某、刘某是同乡,刘某把笔记本借给郑某,郑某则抄袭笔记本上的内容”的调查笔录,并将郑某答的考题与刘某笔记本上相关内容、文字叙述大概相同的部分,一起送往教育部。教育部在调查中发现,该教务处在作出处罚前,未作认真调查;监考人员并未亲眼看到申请人作弊;且这些书面证据都是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集的,违反法定程序,不予采纳。因此,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销该大学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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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