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不破租赁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 |
释义 | 一、买卖不破租赁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 1、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 2、抗辩权的分类 1)诉讼时效抗辩权 2)先诉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4)顺序履行抗辩权 5)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 1、先抵押后租赁,且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房屋,不适用该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2、先查封后租赁的房屋,不能适用该原则。 查封包括财产保全过程中的查封和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查封。由于查封的目的是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房屋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丧失了对房屋的处分权。因此,其所有人在被查封的房屋上设定的租赁权应当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属于破产财产的房屋,不适用该原则。 企业破产程序是由《企业破产法》这一特别法调整的,租赁合同在破产程序中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处理。而破产程序的特点之一,就是可以使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也就是使未到期的租赁合同视为已到期的合同。因此,租赁合同在破产程序中,存在终止履行的可能。由此判断,如果破产财产变更所有权人,则更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综上所述,对于抗辩权,只能这样相对通俗一点的给大家进行解释,因为抗辩权是必须要放在具体的案例当中才好分析的,正常情况下买卖不破租赁中是不存在抗辩权的。如果房东在这个过程当中已经提前履行了告知义务,三方都没有所谓的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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