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价值的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2、因强拆行为造成的建筑内外物品、机器设备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地上附着物损失。 因强拆造成地上附着物,地上种植物的损失。 4、房屋装修的损失。 所涉装饰装修补偿,要经过评估机构的测量和评估,从而得出评估结果。 5、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当事人认为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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