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变更令两孙女反目 |
释义 | 前后两份公证遗嘱内容矛盾,该以哪一份为准?因林奶奶变更遗嘱,阿贞、阿敏两孙女为争夺遗产而对簿公堂。近日,江门中院终审判决了此宗遗嘱继承纠纷案,认定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由阿贞继承奶奶遗产。 奶奶变更遗嘱惹官司 2011年1月10日,林奶奶在明星股份合作经济社立下一份代书遗嘱,称死后其所有的经济社股份均由孙女阿敏继承,并于同年6月3日在江海公证处立下了第一份公证遗嘱,确认了其代书遗嘱的内容。 但在2013年2月7日,林奶奶在同一所公证处又立下了第二份遗嘱,要求死后将其所有的经济社的股份归孙女阿贞一人所有。依照规定,该继承公证须征得其他法定继承人即林奶奶的两个儿子的同意才能办理,但阿敏及其父亲却拒绝协助阿贞办理相关手续。于是阿贞将堂姐妹阿敏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第二份遗嘱合法 在庭审过程中,阿敏提交医院证明、托老中心证明等证据,证明第二份公证遗嘱是在林奶奶认知能力严重缺乏的情况下作出的。且立第二份公证时,询问和记录均由同一名公证员进行,此做法违反公证程序,因此阿敏认为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都存在严重问题。 阿贞答辩称,自己并没有强行要求林奶奶公证。同时阿贞提供了林奶奶于2013年2月27日的出院记录,上面记载了林奶奶入院检查时“对答切题”来印证其并不存在意识不清的情形,故第二份公证书是合法有效。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林奶奶曾立过代书遗嘱及办理公证遗嘱,将其享有的涉案股份在其去世后指定由阿敏继承,但其于2013年2月7日又再次办理公证遗嘱变更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阿贞请求依据第二份公证书的内容判决林奶奶的遗产,合理合法。因此,法院遂判决林奶奶的股份由阿贞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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