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责赔偿限额是多少? |
释义 | 【为您推荐】翠屏区律师 岳麓区律师 涪陵区律师 蒲江律师 兖州市律师 北仑区律师 织金县律师 当交通事故发生时,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是会受到威胁,因此有关交通事故相关的保险随之诞生。而为了尽可能降低其可能受到相关的威胁,国家对于机动车使用者及管理者强制实施的保险制度。那么,国家对于机动车进行的强制保险是什么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责赔偿限额是多少呢?下面就由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概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是的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责赔偿限额 1、2008年2月1日以前的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3、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4、2008年2月1日以后的事故: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综上所述,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责赔偿限额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总结在此。交强险是我国对于机动车所有者及管理者实行的强制性保险,它本身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而投保人最关心的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是指在投保期间保险公司对发生事故的投保人所受的人身财产损失提供的最高赔偿额度。为了使自身安全得到保障,小编建议所有机动车车主进行投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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