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承包方的责任认定和承担
释义
    承包方的责任认定和承担
    (1)施工预备责任。
    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预备工作。
    (2)物资预备责任。
    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给和治理。
    (3)及时告知责任。
    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给的材料、设备的供给计划。
    (4)工程质量责任。
    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5)工程保管责任。
    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承包方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6)工程交付责任。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竣工验收责任。
    承包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工程保修责任。
    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9)防止损失扩大责任。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0)共同责任。
    共同承包单位、总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意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4:27:00